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5255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
委托代理人刘剑,四川迪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平,四川迪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