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三初字第00022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余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阮东,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淑华,女,住谯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淑华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