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淑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亳民三初字第00022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淑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王淑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三初字第00022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余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阮东,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淑华,女,住谯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淑华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