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知初字第7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葛文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月秀,系慈溪市庵东佳家裕食品超市业主。
委托代理人:丁银表,慈溪市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月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计34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