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14238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67。
法定代表人:林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碧欣,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炜强,男,汉族,1993年9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仕版十字西街一巷6号,公民身份号码440××××××××××××078。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炜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