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696号原告:利其尔(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麻野幸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磊之,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多洛多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冠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州彤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冠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李冠辰,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告:广州拓业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红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露,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曾秀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思宇,女。
原告利其尔(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多洛多慕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彤程贸易有限公司、李冠辰、广州拓业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其尔(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500元,由原告利其尔(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法官 助理 秦天宁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