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727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展硕,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远通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林世腾。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远通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于7月9日收到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书面撤诉申请,且该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佩瑶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曾庆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