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018号原告:揭阳市榕城区家盈不锈钢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
法定代表人:高凯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韬,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杰,男,1992年6月24日出生,住山西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揭阳市榕城区家盈不锈钢制品厂与被告李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揭阳市榕城区家盈不锈钢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揭阳市榕城区家盈不锈钢制品厂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孟晓非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