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13964号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高新区红草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9A。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晖豪,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御芳茶叶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6L47354001N。
经营者:罗立芳。
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御芳茶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7月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