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9执1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县明山头罗国才早餐店,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明山头镇丰安村十一组。
经营者:罗国才。
被执行人:罗国才,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县明山头罗国才早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的(2020)湘09知民初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国才生活困难、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9执1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