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0执1741号申请执行人: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艾小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启林,安徽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诚,安徽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高玉凤,女,199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沪0110民初187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玉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高玉凤支付经济损失53,000元等。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
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旭珏审 判 员 顾文洁审 判 员 陈乃徐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熹微书 记 员 陈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