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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箭卫浴有限公司、深圳市哲陶卫浴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9484号之二
案件名称广东东箭卫浴有限公司、深圳市哲陶卫浴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东箭卫浴有限公司;陈松钊;深圳市哲陶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9484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南,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晓君,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东箭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松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女。

被申请人:陈松钊,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被申请人:深圳市哲陶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柯哲杭。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东箭卫浴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陈松钊、被申请人深圳市哲陶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1)沪0104民初9484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广东东箭卫浴有限公司、陈松钊、深圳市哲陶卫浴有限公司价值310万元的财产。

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广东东箭卫浴有限公司、陈松钊、深圳市哲陶卫浴有限公司价值310万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佩瑶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曾庆凡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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