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891号原告:上海梭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施建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哈科试验仪器厂,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永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亮,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紫晔,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梭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哈科试验仪器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梭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梭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法官 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