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1390号原告:张涛,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嘉斯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1。
原告张涛与被告广州嘉斯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张涛开庭前向本院申请变更项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其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其后,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