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12758号之一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季锦莲日杂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7MA4D。
经营者:季某莲。
本院在审理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季锦莲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季锦莲日杂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10000元计算),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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