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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瑞普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袁凯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1114号
案件名称浙江瑞普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袁凯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瑞普展示用品有限公司;袁凯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114号原告:浙江瑞普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卢贤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俊,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凯民,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瑞普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凯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浙江瑞普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2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瑞普展示用品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瑞普展示用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秋雨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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