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006号之一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八匹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夭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苏元兴,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福建省泉州市沙之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八匹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元兴、福建省泉州市沙之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八匹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八匹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商建刚审 判 员 易 嘉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孟晓非书 记 员 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