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494号之二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大塘底路26号102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梦雪,该公司员工。
被告:郾城区沙北思思童鞋店,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沙北桃园山庄2号楼4单元4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3MA45B7BE20。
经营者:吴思佳。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郾城区沙北思思童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25日、7月2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和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和变更第二项诉请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对被告郾城区沙北思思童鞋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撤诉并根据其变更后的诉讼标的金额重新计算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退换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