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607号罪犯翁建勇,于浙江省金华县,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8日作出了(2011)甬东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建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2年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翁建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翁建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
“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
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
2011年获单项表扬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翁建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翁建勇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