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温知初字第303号原告欧司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LudwigWildmoser。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顾惠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建润。
被告郑益赞。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司朗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益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司朗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0日以其已与被告郑益赞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司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司朗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被告郑益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