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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斌与上海宇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浙知终字第9号
案件名称徐斌与上海宇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宇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徐斌,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知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宇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亚明。

委托授权人(特别授权代理)蒋莹磊,浙江甬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凤钦。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大林。

原审被告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主龙。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健。

上诉人上海宇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斌、原审被告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费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甬知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宇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7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宇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宇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上海宇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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