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苏中知民初字第0059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03-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中知民初字第0059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金星,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康阳供销合作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建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晓宇,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康阳供销合作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为4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敬重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代理审判员  赵晓青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