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知初字第24号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国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伟波。
被告永嘉卡斯克制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大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政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卡斯克制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