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尾中法民三初字第6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制造局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虎、管伟江,均系广东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尾市世纪购书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汕尾市区五十米大道信利广场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袁克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贤井、叶国志,均系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尾市世纪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尾市世纪购书中心有限公司协议和解,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尾市世纪购书中心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为2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