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54号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AKTIENGESELLSCHAFTRUDOLFDASSLERSPORT)。
代表人:KlausBauer、StefanoCaroti。
委托代理人:盛逵,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秋萍,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李玲,女,1953年8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学军,广东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中凯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少勤。
委托代理人:马战旗,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被告李玲、广州中凯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6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