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李玲、广州中凯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2知民54

基本信息

案号(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54号
案件名称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李玲、广州中凯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2知民54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李玲;广州中凯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54号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AKTIENGESELLSCHAFTRUDOLFDASSLERSPORT)。

代表人:KlausBauer、StefanoCaroti。

委托代理人:盛逵,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秋萍,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李玲,女,1953年8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学军,广东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中凯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少勤。

委托代理人:马战旗,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被告李玲、广州中凯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6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