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尾中法民三初字第7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制造局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虎、管伟江,均系广东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丰县信诚连锁有限公司。
地址:海城镇北门市场。
法定代表人邱承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智亮、陈辉港,均系广东海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丰县信诚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丰县信诚连锁有限公司协议和解,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丰县信诚连锁有限公司店达成和解协议,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为2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