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302号原告余成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向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元良。
被告池万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继道。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如。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成明与被告池万树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成明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成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成明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余成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