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三初字第0007号原告:张西坤,男,1974年6月20号出生,汉族,住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李诚,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结彬,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冲,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西坤与被告刘冲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西坤于201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西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西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张西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