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知终字第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靓家节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兴志。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屈延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建达。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隆忠和。
原审被告戴明亮。
上诉人中山靓家节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因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知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靓家节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又以“其与被上诉人周建达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山靓家节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山靓家节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中山靓家节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