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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柏某诉被告深圳市××照明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79号
案件名称原告柏某诉被告深圳市××照明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0-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某,深圳市××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79号原告柏某,男。

委托代理人管某,广东××律师事务所。

被告深圳市××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财务。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某诉被告深圳市××照明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柏某于201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74.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37.05元,由原告柏某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柏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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