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112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善发,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美仆美容美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南路。
法定代表人:石梓,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东海县美仆美容美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四项变更为“请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0000元”。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已预缴14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