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180号原告:苏州子冈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乔司空巷28-38号410室。
法定代表人:郭忠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梦滨珠宝商行,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蔡南巷12-5号商铺。
经营者:谢晴,女,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洪建,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子冈珠宝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海县梦滨珠宝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2月0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苏州子冈珠宝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万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故原告苏州子冈珠宝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子冈珠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子冈珠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子冈珠宝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