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222号原告陈少荣。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薛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晓宇。
被告瑞安市飞云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乐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少荣与被告瑞安市飞云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少荣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少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少荣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少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