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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马集团有限公司与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09)浙知终字第165号
案件名称森马集团有限公司与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0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森马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知终字第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原)李春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宣傲。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希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森马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光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苏和秦。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晶晶。

上诉人李春红因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浙温知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春红又以“其与森马集团有限公司已就本案纠纷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等为由,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春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春红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李春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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