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2376号原告: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2299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横峰县恒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红枫一品11号。
法定代表人:叶荣香。
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2号楼10A室。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
被告:北京空间变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3号院2号楼5层507室。
法定代表人:李飞。
原告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横峰县恒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空间变换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