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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空间变换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8民初2376号
案件名称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空间变换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空间变换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横峰县恒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2376号原告: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2299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横峰县恒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红枫一品11号。

法定代表人:叶荣香。

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2号楼10A室。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

被告:北京空间变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3号院2号楼5层507室。

法定代表人:李飞。

原告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横峰县恒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空间变换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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