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4民初166号原告:北京晒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西街**楼新中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4987910J。
法定代表人:白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艳,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亮亮,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溪县继续再来商行,住所,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西城镇闽中电子商务创业园**楼A212欧柏网商虚拟产业园**社会信用代码为92350426MA34H90Y1A。
经营者:宁继彩。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利华,福建佳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晒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尤溪县继续再来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北京晒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晒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晒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晒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翔熙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吴青华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