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3828号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23栋522室。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庭祥,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俊,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宝应强欣商店,经营地江苏省宝应县夏集镇郭桥人民路81号。
经营者:王强。
被告:广州贝斯特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自编均一社河上一街31号之一(狮岭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章松。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诉被告宝应强欣商店、广州贝斯特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