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02民初4241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亮,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翠区天泉百货商店,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西北山路-13号-104。
经营者:王建民。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环翠区天泉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