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482号原告:李水志,住江西省赣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铃,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筑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贾厚伟。
原告李水志与被告菏泽筑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
原告李水志在立案后未交纳诉讼费,并于2021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菏泽筑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水志在立案后未交纳诉讼费,并明确表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水志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