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730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敏,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鑫磊通讯器材销售部,经营场所保定市白沟镇电子大厦2层A区56号。
经营者:陈磊。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白沟新城鑫磊通讯器材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