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渝0192民初9871号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207号2单元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40029M。
法定代表人:蒋春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平,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秋,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两江新区值念餐饮店,经营场所重庆市两江新区翠渝路55号附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A60W2U337。
经营者:李向江,男,199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帝公司”)与被告两江新区值念餐饮店(以下简称“两江值念餐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御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平、杨春秋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两江值念餐饮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御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第320377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店铺招牌中使用“老麻”字样;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 000元。
事实与理由:关丽华系第3203773号“老麻”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为第43类,即:饭店、餐馆、备办宴席、快餐馆、自助餐厅等。
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03年12月14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经商标权利人关丽华授权,原告已经获得上述商标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许可权,有权就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许可第三人使用上述商标。
“老麻”商标从2003年注册、使用、推广至今(2020年),以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饮食文化为依托,结合独特的制作方法及地域文化,经营的食品以特麻、中麻、微麻为特点,受到商务白领、街坊邻居、大众食客的追捧与喜爱,“老麻”抄手逐步闻名于川渝云贵乃至全国。
2013年10月,“老麻”抄手被重庆餐饮网评为“消费者喜爱品牌”。
2013年11月,“老麻”抄手被重庆加盟创业网评为“最具投资价值品牌”,2014年8月28日,“老麻”抄手被中国饭店协会评为“中国名小吃”,2013年1月,“老麻”抄手被重庆市渝北区餐饮住宿行业协会评为“重庆渝北名小吃”,2013年12月,原告及原告经营的“老麻”抄手餐饮店被重庆市餐饮协会、重庆电视台魅力时装频道、重庆电视台公共农村频道《美食重庆》栏目组共同评为“重庆电视台美食重庆推荐单位”“重庆特色名优小吃”等荣誉称号。
原告自2004年起,长达16年的时间,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一直致力于“老麻”抄手品牌商标的运营管理,每年广告推广费用投入超过50万元。
已有直营店、加盟店、连锁店200余家,覆盖了重庆、四川、云南、广东、福建、新疆、湖南、贵州等几十个城市。
为了品牌服务质量,原告负责人经常遍访全国各地,寻找优质佐料、食材。
“老麻”抄手亦是家喻户晓的品牌,也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目前,原告投入百万,在大坪时代天街倾力打造“老麻”抄手旗舰店,进一步提高“老麻”抄手品牌档次,使“老麻”商标更具知名度及美誉度。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经营过程中使用“老麻”标识对外进行宣传,侵犯了“老麻”商标专用权。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规定,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等。
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两江值念餐饮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御帝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第3203773号“老麻”商标证及续展证明、(2020)黑哈国证内民字第17534号公证书、(2020)黑哈平证内民字第1775号公证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359号判决书及2014年授权委托书、王国炳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费转账记录、王国炳经营店铺工商信息、张永素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费转账记录、张永素经营店铺工商信息、撤诉裁定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所附照片光盘、“大众点评”APP截图3张、代理合同、律师费支付电子凭证、律师费发票等证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经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上述证据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结合全案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3年12月14日,案外人关丽华注册了第3203773号“老麻”文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类别为第43类:饭店、餐馆、备办宴席、快餐馆等,经一次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3日。
2020年9月14日,案外人关丽华签订授权书,授权书中载明关丽华将第3203773号注册商标授权给原告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并进行相关维权活动,授权许可的权限和范围如下:被授权人御帝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许可他人使用第3203773号注册商标;
有权对侵犯上述商标的行为(“老麻抄手”“佬麻抄手”餐饮店)进行相关的维权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投诉,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调查取证、申请证据保全,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等所有的诉讼活动。
被授权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授权人均予认可。
上述授权的期限自授权人签署本授权之日至2023年12月13日止。
被授权人有转委托权。
2020年10月21日,原告与案外人王国炳就涉案第3203773号“老麻”注册商标订立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合同载明商标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使用,商标许可使用费26 000元,许可使用期限为2020年10月30日至2023年10月29日。
2020年10月27日,原告与案外人张永素就涉案第3203773号“老麻”注册商标订立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合同载明商标许可方式普通许可使用,商标许可使用费25 000元,许可使用期限为2020年10月30日至2023年10月29日。
2020年8月19日,原告通过视频拍摄显示被告经营的店铺的店招为“老麻抄手”。
庭审中,原告通过移动手机端“大众点评”APP查看到被告在“大众点评”平台上经营的店铺名为“黄记老麻抄手”, 地址为翠渝路55号附41号。
点击该“大众点评”店铺页面中的“图片”可见一日期为2019年12月13日的店招照片,该照片中的店铺店招与前述原告所拍摄的照片中的一致。
原告对上述视频、手机截屏、录屏均进行了可信时间戳取证。
另查明,被告两江值念餐饮成立日期为2020年4月27日。
本院认为,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但原告指控被告持续侵权并诉请被告停止侵权,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
原告御帝公司系第3203773号“老麻”商标的权利人,享有涉案商标的专用权,原告有权就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本案中,被告所经营的服务为餐馆,与原告涉案商标中的核定服务类别“餐馆”属同一种服务,故被告经营的服务与原告注册商标中的服务类别相同。
被告在其经营餐馆的店招上使用的“老麻抄手”文字标识,其中“抄手”两字系通常名称,显著部分为“老麻”两字,该“老麻”两字在文字内容、排列顺序、读音等与原告第3203773号“老麻”商标完全一致,故被告系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 (八)赔偿损失;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在店铺招牌中使用“老麻”字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结合原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市场影响力和被告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涉案商品的价值以及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必要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两江新区值念餐饮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店铺招牌中使用使用“老麻”字样;
二、被告两江新区值念餐饮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沙坪坝区徐记老麻抄手餐馆负担1450元,由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