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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梁涵服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知民终1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梁涵服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梁涵服饰商行;温州千岛鸥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终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东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梁涵服饰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

经营者:刘美玲,女,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千岛鸥服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双堡西路**/div>法定代表人:曾云岛,董事长。

上诉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梁涵服饰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温州千岛鸥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2知民初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梁涵服饰商行收到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后双方当事人因达成和解且赔偿金额已履行完毕,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对郑州市二七区梁涵服饰商行、温州千岛鸥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及二审上诉。

郑州市二七区梁涵服饰商行、温州千岛鸥服饰有限公司均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梁涵服饰商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撤销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2知民初692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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