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俊飞商店、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8民终1701号
案件名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俊飞商店、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俊飞商店;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8民终17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俊飞商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经营者:徐冬仙,女,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法定代表人:张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俊飞商店因与被上诉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民初12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民初121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俊飞商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可以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