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34647号原告:上海每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JT6873室。
法定代表人:朱小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静,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恬,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沪东新村街道强旺饮食店,经营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波路258号一层31室。
经营者:詹华强。
原告上海每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沪东新村街道强旺饮食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每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每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晓俊书记员 阮文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