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4民初284号原告:卢少文,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俏颜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未来城三期30号楼二单元802号。
法定代表人:董鹏。
原告卢少文与被告枣庄俏颜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少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少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卢少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