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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5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林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585民初5155号
案件名称5155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林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林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5155号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91848E。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润,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丹,女,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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