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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永强、大连市甘井子区金三角东方广场伊品卫浴经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2民初926号
案件名称严永强、大连市甘井子区金三角东方广场伊品卫浴经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严永强;大连市甘井子区金三角东方广场伊品卫浴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初926号 原告:严永强,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金三角东方广场伊品卫浴经销部,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经营者:房柏欢。

原告严永强诉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金三角东方广场伊品卫浴经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严永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严永强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行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严永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永强负担(原告预交1300元,因法庭调查终结前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和撤诉原因,退返原告1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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