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13027号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李桥村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一期A11号楼四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0A。
法定代表人:胡继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冰莹,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翔,男,199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梁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