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0924号原告:泉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沛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芳,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志强,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荷泽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泉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志强、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
审理中,原告泉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泉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佩瑶书记员 曾庆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