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660号原告:陈晓萍,女,1987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凤,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潮南区陈店佩姿欣内衣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文光一村。
经营者:陈梓弘。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陈晓萍与被告汕头市潮南区陈店佩姿欣内衣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本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元,减半收取计312.50元,由原告陈晓萍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陈瑶瑶审 判 员 杜灵燕法官助理 朱永华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