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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吉米无添加化妆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解文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21468号
案件名称广州吉米无添加化妆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解文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吉米无添加化妆品有限公司;解文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1468号原告:广州吉米无添加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罗育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辉,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克江,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文涛,男,199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广州吉米无添加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解文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广州吉米无添加化妆品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吉米无添加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胡嘉祺书记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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